(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7日電)九合一選舉11月24日投票,內政部今天表示,民眾如想透過捐贈政治獻金支持擬參選人,最晚須在11月23日前完成捐贈,對不同參選人,個人每年捐贈額度為新台幣30萬元。內政部上午舉行例行記者會,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說,今年新修正的政治獻金法,延長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受期間,也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納為可收受對象。他說,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擬參選人,從今年4月25日起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因選舉公告日已在8月16日發布,從昨天起可以開始收受政治獻金,期限到11月23日止。捐贈者的資格,鄭英弘說,政治獻金法有規定,是以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其中未滿20歲的國民、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等,不能捐贈政治獻金。對擬參選人的捐贈額度,民政司說,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台幣1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1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50萬元;對於「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今年修法將個人每年捐贈總額提高至3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200萬元,人民團體則不能超過100萬元。此外,購買餐券也屬於政治獻金,要計入總額。內政部表示,今年也修正處罰規定,違反者將按其違反規定的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鄭英弘說,民國97年到現在,統計受罰共有1524件,其中最多的是個人超額捐贈,也有陸資、港資,違法捐贈情形。有關捐贈方式,鄭英弘說,捐贈時不得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若為超過10萬元的現金捐贈,必須要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方式來辦理;而民眾在捐贈後,記得領取收據做為節稅證明。為強化資訊公開透明機制,內政部說,今年也修法規定監察院應在受理申報截止日後6個月內將擬參選人的會計報告書全部公開於網路,如果想知道今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收支情形,未來可到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編輯:蘇志宗)1070817關鍵字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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