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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法三讀 內政部:審慎推動宗教團體法
2018.6.27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270335-1.aspx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27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條文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內政部民政司今天表示,考量宗教財團法人屬性,宜另訂專法規範,會審慎推動宗教團體法,目前仍在討論階段。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下午三讀通過財團法人法,其中排除宗教財團法人適用,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立法前適用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許智傑說,是因為考量宗教團體是行善事業的特殊性,希望能夠另以宗教團體法規範。

民政司長林清淇受訪表示,財團法人是以一筆財產為主體來運作的管理制度,與宗教團體的性質不符,因此當初法務部在制定財團法人法時,內政部建議排除宗教財團法人。

內政部表示,由於國內現行的監督寺廟條例,僅適用於佛、道教寺廟,無法因應現在宗教組織多元發展的需求,因此,內政部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希望能制定一部各宗教能一體適用的專法,讓宗教團體得以永續經營及發揮社會教化功能。

去年環保署推動減香,網路謠傳內政部的新版宗教團體法將逼迫減香、滅香,引發宗教團體反彈,認為政府不應干涉宗教。

林清淇說,涉及信仰層次的部分,政府不會介入,各宗教團體的章程自行訂定,政府也不會干涉要怎麼改選,會尊重宗教組織自主,政府主要是盡量協助輔導建立機制,避免組織發生問題沒辦法解決。

內政部原預定民國106年6月到9月要在全國各地舉辦23場宗教團體法草案說明座談會,因宗教團體抗議聲浪過大,一度停擺。林清淇說,未來可能請地方政府協辦。

林清淇強調,內政部會非常審慎推動宗教團體法的立法,考量必要性、合理性,會溝通再溝通,不會倉促送出版本。

他說,未來宗教團體法完成立法後,以財團法人成立的宗教團體將轉為宗教法人,目前仍維持既有運作,適用民法等法律規定。(編輯:蘇龍麒)1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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