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28日電)力促金融科技發展,學者建議,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可效法英港,引進即時諮詢機制,提供新創團隊即時服務,且對金融科技採取分級管理的立場。金融監理沙盒專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及相關授權法規於今年4月30日起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台版金融監理沙盒於4月底正式生效後,首宗申請案於6月中下旬提出,迄今已有2個案件申請進入金融監理沙盒,最快第3季就有業者獲准進入沙盒實驗。為利金融科技發展,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委託台北商業大學從國際觀點分析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以提供台灣相關金融科技發展的建議,並作政府政策參考。研究報告指出,監理沙盒就是要解決法規欠缺彈性的一種過渡型調整機制,建議金管會制定監理沙盒相關行政命令時,可考慮設置如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的「創新平台(Innovation Hub)」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監管聊天室」的即時諮詢機制。報告說明,從英國的創新平台以及香港的金融科技監管聊天室經驗來看,申請者僅需證明其商品或服務的創新性,並陳明其需何種協助,FCA或香港金管局即會就該創新可能涉及的監理法規、商業模式早期發展、法令遵循及其他個別創新中可能面臨的問題與監理機關關切的事項予以回覆,此種機制可有效彰顯主管機關作為輔導者的功能。報告也建議,金管會應對金融科技採取分級管理的立場,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視各金融法規的申請門檻及設立標準,針對金融科技事業調整各類金融業設立標準。報告指出,既有金融業的科技創新,本就可經營或轉投資各項金融相關業務,重點在於行政法規的鬆綁,與非金融業者申請實驗、落實實驗及實驗結束時所可能面臨的問題,均有相當差異,建議金融監理沙盒專法應就金融業與非金融業給予差異化規範。(編輯:郭萍英)1070728關鍵字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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