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1日電)公平會今天表示,不禁止新光金控與元富證券結合,即同意新光金控合併元富證券。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委員會議通過,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擬與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公平會表示,新光金控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元富證券全部股份,並控制元富證券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公平會指出,新光金控以及元富證券106年銷售金額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事業結合應申報的銷售金額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規定的除外適用情形,因此於結合前向公平會申報。新光金控於今年4月24日宣布,以換股方式合併元富證券,換股比例為1股元富證普通股轉換0.96股新光金普通股,合併後,新光金旗下證券市占率將一舉超過4%。(編輯:黃國倫)1070801關鍵字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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