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顧荃台北13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金融機構若未依規定進行防洗錢內控,最高可罰新台幣1000萬元;指定非金融事業與人員最高罰100萬元。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台灣將於11月5日起接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第3輪評鑑,為力拼評鑑過關,加強防制洗錢,遏止對恐怖活動、組織、分子的資助行為,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洗錢防制法與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出席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第3輪評鑑重視對法遵的要求,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金融機構及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依業務規模,建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包括指派專人負責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定期更新防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等。根據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指定的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包括銀樓、地政士、不動產經紀業者,以及為客戶進行不動產交易或管理金錢與資產等業務的律師或會計師;草案也新增罰則,若未依規定建立內控與稽核制度,可對金融機構開罰50萬到1000萬元;對指定的非金融事業與人員,可罰5萬到100萬元。在資恐防制法方面,蔡碧仲說,草案將被制裁者的金融制裁範圍,擴大到被制裁者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財物或財產。例如被制裁者自己持有的財產不得移轉,且被制裁者請親友代為持有、或以信託等方式持有的財產也受到限制。資恐法修正草案也新增規定,為避免被制裁管制對象利用陳述意見的時機脫產或對恐怖組織通風報信,草案授權主管機關在指定制裁名單前,可不給予制裁對象陳述意見的機會。蔡碧仲表示,這兩項法律如果在APG第3輪評鑑前沒有完成修法,一定沒有分數,所以會積極向立法委員報告修法的必要性及迫切性,希望如期在APG要求的期程內完成。(編輯:李信寬)1070913關鍵字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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