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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新聞挨批 NCC:學者不應對法令認識不清
2018.9.18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809180245-1.aspx

(中央社記者朱則瑋台北18日電)媒體報導NCC將針對假新聞提高罰則,文中並引學者說法批評NCC。NCC今天澄清,105年修法至今罰則沒有變動,也盼受訪學者不應對法令認識不清,忽視廣電媒體自律與查證工作。

7月接任大阪辦事處長的蘇啓誠,在強颱燕子重創日本導致關西機場關閉時,疑遭「假新聞」所擾引發網路批評聲浪,14日在日本寓所被發現疑輕生,引發外界對假新聞的注意。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為了杜絕這種假新聞狀況,現行廣播電視法規定假使廣電業者有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最高將開罰200萬元。

聯合報報導,NCC提高相關罰則至200萬元,文中並訪問文化大學新聞系主任胡幼偉,他說,不贊成這樣做,因為假新聞不會消失,但政府只要盡速舉出事實澄清,即可讓流言不攻自破,去針對媒體反而很奇怪。

NCC透過新聞稿澄清,廣電媒體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搭配事業建立自律機制,假使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現行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早於民國105年修法後,就訂有違反者最高可核處新台幣200萬元規定,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非媒體所稱特別針對假新聞提高罰則。

NCC認為,這些接受媒體採訪的學者都是傳播界碩彥,不應對法令認識不清及忽視廣電媒體自律與查證工作。

NCC指出,會監理廣電媒體是否依法查證新聞及評論製播事實,無論消息來源是網際網路或其他管道。假新聞並非法定名詞,在訊息爆炸的今日社會,假新聞應稱為爭議訊息,假使有爭議訊息在網路等平台散佈,應由相關利害關係人或權利人(包括各部會)主動澄清或聲明,甚至進而主張權利,或根據各該執掌依相關法令核處,避免錯誤訊息經傳播擴大渲染。

NCC表示,新聞報導或評論要根據事實及進行查證是廣電媒體法定義務,尤其是報導標題、訪問陳述、相關內容等,這是現代社會資訊與媒體素養必備基本要件。(編輯:林沂鋒)10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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