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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混合化學品 109年起業者需提供登記號碼
2018.9.21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hel/201809210178-1.aspx

(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21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為了防範混合化學品的危害,從109年起,使用的業者需在化學品安全資料表中,提供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初估上游製造及進口的業者就有4000到5000家。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職業安全衛生法102年施行迄今,因危害性化學品引起的重大職災共計有11件。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說明,會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與衛生組副組長張國明說,為了防範混合化學品的危害,及確保工作者能獲取化學品危害資訊,製造及進口的業者、使用的雇主都需提供化學品安全資料表,給下游廠商或勞工。

張國明指出,由於現行規定僅要求化學品安全資料表中,要註明純化學品的規範,但實務上多用的是混合化學品,因此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要求混合化學品仍應註明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

張國明說,透過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勞工可進一步查詢化學品的危害特性、暴露預防、安全處置方法、急救及緊急處置等資訊,避免發生職災。

由於修正「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的預告期間,有多家外商反應因公司機密,提供詳細資訊有難度,張國明說,業者可向職安署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定後,可不用公開揭示。

張國明強調,但高健康危害的化學物質,像是致癌物質、具有生殖毒性物質等,不在申請範圍之內。

「職業安全衛生法」中明定不論製造、輸入或供應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給事業單位之前,均應依規定標示並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違反該規定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並得按次處罰。(編輯:黃于)10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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