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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入法協商未果 財團法人法明院會表決
2018.6.26
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260298-1.aspx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26日電)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表示,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排除財團法人法草案適用,明天朝野黨團進行最後協商,爭議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明天進行二、三讀。

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財團法人法草案」,初審保留爭點條文包括宗教財團法人是否入法、接收日產視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民間捐助財團法人的董事長推選及解任、農田水利會排除條款、捐補回復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買回機制)等。

民進黨立法院團總召柯建銘開宗明義說,如果宗教財團法人入法,財團法人法可能審不下去,建議先排除,但何時日出,日出條款放在哪一條朝野可以談。但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徐永明主張應該入法規範。親民黨團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說,宗教團體應先定位清楚,再談財團法人法如何規範宗教團體。

第二波爭論是法務部長邱太三與內政部長葉俊榮,對於將宗教團體入法見解不同,邱太三以公司法為例表示,民法針對營利性社團法人訂定公司法,但公司法中發現金融業、證券業性質不同,因此另外訂定銀行法與證券交易法,財團法人法如同公司法,如果財團法人包括宗教性、教育性、社會福利等屬性都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再自行訂定自己的法,因此不應該在財團法人草案第一條明定宗教團體不適用財團法,立法體例上絕對不會出現這種規定。

邱太三說,如果排除,內政部總要給個時間點,不然會形同沒有法律規範。

葉俊榮認為邱太三有所誤解,他解釋,政院版條文歸財團法人的設立、組織、運作等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這個法本來就容許除了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做特別規定,包括以後的宗教團體法;其次,本法未規定者,樓地板是民法,不用怕沒有任何法律規範,如果沒有,最後還是適用民法,現在沒有財團法人法就是適用民法。

歷經6小時的爭論,沒有共識,蘇嘉全裁示,27日上午10時30分將針對朝野未達共識的8條爭議條文進行最後一次朝野協商確認,隨後進入院會二、三讀。

蘇嘉全會後受訪表示,財團法人法草案協商,除了宗教團體是否入法外,其他部分,朝野都有共識,對於宗教團體是否納入財團法人法或另以法律定之,朝野黨團進行最後一次協商後,就可二、三讀。

他表示,對於早期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買回的機制到底是什麼?朝野黨團充分討論,畢竟基金有大有小,基金應不應該買股票、應該買定額或不能超過多少百分比,朝野已有共識,因為比較沒有政治色彩,溝通就比較容易。(編輯:鄭雪文)1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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